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参考水利部 办安监〔2018〕126号
|
作者:四川葛南 13990288886 小杜
|
发布时间: 2019-03-28
|
15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水库度汛要求,统筹协调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防汛“三个责任人”,汛前分级公布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加强防汛值班值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加强病险水库、水闸巡视检查,采取降低水位等限制运用措施,确保度汛安全。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运用管理,严格执行初期蓄水有关规定,密切掌握工程运行状况,确保工程安全。
督查内容主要为各地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情况;小型水库监测预报预警通信、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情况;以及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情况等。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督查内容主要为各地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情况;小型水库监测预报预警通信、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情况;以及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情况等。督查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管的指示、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上有关工作要求,《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以下简称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督查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安全监督司牵头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具体承担(以下简称督查承担单位)。
第三条 督查内容主要为各地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情况;小型水库监测预报预警通信、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情况;以及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督查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管的指示、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上有关工作要求,《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督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小型水库。
第六条 督查时间为2018年6月至9月,每半月组织一批督查。
第七条 督查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安排,按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章 制定督查方案
第八条 督查承担单位应根据水利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结合所承担的具体督查任务,制定督查方案并报水利部。
第九条 督查方案主要包括督查范围、水库数量、人员组成、督查方式、时间安排和成果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督查本流域内的小型水库。部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选取部分地区小型水库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内注册登记小型水库的总数,合理选择督查水库的数量,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建议督查水库数量按照流域内小型水库注册登记总数的4%~6%比例选取。
第十二条 督查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定督查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章 组建督查组
第十三条 督查承担单位应统筹协调人员力量,组建若干督查组,督查组成员原则上固定,每批次督查组人员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部。
第十四条 督查组成员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由组长、水库运行管理和质量安全专家、联络员等4人组成。
第十五条 督查承担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身体条件满足工作需要的在职人员参加督查工作。组长原则上由司局级干部担任;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水库运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联络员应具有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经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公文写作水平。
第十六条 督查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督查人员的统一培训,组织督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程规范,熟悉督查要求、明确督查内容、掌握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统一督查尺度和口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督查任务。
第四章 确定督查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督查严格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现场、直面“三个责任人”)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督查组出发前,提前准备单位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督查人员随身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以备必要时使用。
第十九条 督查组开展督查时不主动公开督查人员身份,必要时可以“水利部门督查组、检查组或工作组”等名义进行。
第二十条 督查组在出示证明文件、人员证件以及现场询问、交流过程中,尽量不要透露督查人员具体职务职级等可能影响督查效果的信息。
第五章 选取督查水库
第二十一条 督查承担单位选取督查水库时应考虑水库分布、规模和自然地理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等因素,选取的水库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典型性。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应提前掌握被督查地区小(1)型和小(2)型水库数量、比例及分布情况,小(1)型和小(2)型水库检查数量一般按该地区小(1)型和小(2)型水库同等比例选取。
第二十三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尽量选取多个县进行督查,突出小型水库数量较多的县,避免对同一个县多次督查。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个县内,尽量选择不同乡镇、不同类型的水库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 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督查水库运行管理相对薄弱、安全隐患多、度汛风险高的地区。
第六章 查看工程现场
第二十六条 督查组开展现场督查,应根据小型水库专项督查流程,按督查登记表逐项进行检查,通过“查、看、问、访、核”等方式掌握水库真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程现场主要查看水库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放水建筑物运行状况及管理设施、监测设施、管理标识等。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挡水建筑物运行状况:主要检查坝体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等情况;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近坝岸坡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二)泄洪建筑物运行状况:主要检查溢洪道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闸门及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状况是否完好。
(三)放水建筑物运行状况:主要检查输、泄水涵(洞、虹吸管)进、出口有无渗漏,管(洞)身有无损坏、渗漏等情况;闸门及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状况是否完好。
(四)其他检查项目:主要检查上坝道路是否完好和影响通车,有关监测设施是否完好,管理标识、标牌是否完整、清晰。
第七章 督查“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督查组在现场应至少当面询问1名相关责任人,对其余责任人可通过电话方式询问,了解“三个责任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条 督查组可根据各地公布的小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在预计抵达水库前半小时内,提前联系水库巡查责任人,要求其抵达现场;督查组也可在抵达现场后,根据水库责任人公示牌,联系水库巡查责任人,要求其抵达现场,当面询问了解其履职情况及水库运行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督查组根据现场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联系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到达现场。当现场督查发现问题较多时,督查组可要求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到达现场;如不需要到达现场的,督查组可通过电话询问。
第三十二条 检查水库巡查责任人履职情况。督查组可根据下列现场问答情况,结合查阅巡视检查记录,综合判断巡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一)核对其身份信息,如有变更应说明情况。
(二)了解其是否能较准确地说明其工作职责。
(三)确认其是否接受过培训。如接受过培训,应能说出主要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等。
(四)了解其是否清楚如何看护或巡查水库,能否说出巡查时间和次数,能否提供巡查记录。水库设置汛限水位的,是否清楚汛限水位;对开敞式泄洪道或自动开闭闸门(如翻板式闸门)的水库,可不做此要求。
(五)了解其是否清楚水库出现险情隐患时报告的对象及采取的抢险措施,如何通知村民避险;是否知晓防汛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六)了解其是否清楚水库有无必要通信设备,以及通信设备是否满足汛期报汛和紧急情况报警的要求。
(七)对因特殊理由不能到达现场的巡查责任人,督查组可通过电话联系进行询问。
无正当理由不到达现场的,视为履职情况差。
第三十三条 检查水库技术责任人履职情况。督查组可根据下列现场问答情况,结合查阅巡视检查记录,综合判断技术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一)核对其身份信息,一般为水利站技术人员或县级水利局技术人员。
(二)了解其是否定期到过水库现场,是否掌握水库基本情况、了解水库安全运行状况。
(三)了解其是否熟悉水情雨情监测预报预警、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了解其是否能够及时解决巡查责任人反映的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撑。
(五)当其承担多座水库技术责任时,了解是否具备相应能力。
(六)了解其是否能保持有效的联系。
除特殊原因外,通过多种方式无法与技术责任人取得联系的,视为履职情况差。
第三十四条 检查水库行政责任人履职情况。督查组可根据下列现场问答情况,综合判断行政责任人履职情况。
(一)确认其姓名、联系方式,必须为公职人员。
(二)了解其是否知晓所担负职责、是否到过水库现场、到水库现场的时间,是否知晓水库主要情况,是否听取过水库有关情况汇报等。
(三)了解其是否主动掌握水库安全状况、是否协调解决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是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水库安全管理。
(四)了解其是否知晓水库巡查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联系方式。
(五)了解其是否能保持有效的联系。
除特殊原因外,通过多种方式无法与行政责任人取得联系的,视为履职情况差。
第三十五条 如“三个责任人”未以文件形式确定、通过公示信息均无法取得联系的,可视为“三个责任人”未落实。
第三十六条 必要时,督查组根据就近原则,可在水库周边走访群众,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了解。
第八章 督查“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检查水库水情雨情监测预报情况。
(一)检查水库巡查责任人是否通过天气预报等有效方式了解库区水情雨情。
(二)检查水库管理有关责任人能否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收到县级水利部门或气象部门对特殊天气的预报信息。
(三)检查水库是否设置水库水位尺、水位标识等水情观测设施。
(四)检查水库是否有险情预警手段或设施。
第三十八条 检查水库调度运用方案。
(一)要求水库管理机构或有关责任人提供水库调度运用方案,确认是否编制。
(二)确认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是否批复。
(三)确认水库管理机构是否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进行水库调度演练,水库运行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操作指令操作闸门、启闭设备等。
第三十九条 检查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
(一)要求水库管理机构或有关责任人提供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确认是否编制。
(二)确认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是否批复或备案。
(三) 判断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一般包括工程概况、险情类型、组织体系、职责、联系方式、险情预警、人员转移避险、工程抢险措施、抢险队伍、抢险物资等内容。
(四)检查水库管理机构是否根据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要求,完善相关设施、落实各项措施并进行演练,有关责任人是否能口头叙述演练的时间和主要内容等。
第九章 查阅资料
第四十条 督查组在水库管理单位、乡镇或水库主管部门查阅有关资料,重点对水库“三个责任人”“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作进一步核查,对水库工程管理状况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核查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资料。
(一)核查有无现场巡查记录、检查报告、问题隐患或异常情况处理资料等。
(二) 核查水库是否开展安全鉴定、是否实施了除险加固,并及时进行蓄水验收。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有关资料一般存放在县级水利部门。必要时,督查组赴县级水利部门进行核查。
(三)核查水库管理责任主体是否根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向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四)核查水库水面是否出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等。
第四十二条 检查水库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情况,了解是否满足水库正常运行管理要求。如无管理机构的,确认水库是否有管护人员。
第十章 安全运行总体评价
第四十三条 督查组应根据工程现场督查情况,结合水库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放水建筑物运行状况,对水库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判断水库为正常安全运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能正常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
(二)大坝坝身出现裂缝,造成渗水、漏水严重或出水浑浊。
(三)大坝渗流异常且坝体出现流土、漏洞或管涌。
(四)闸门主要承重件出现裂缝、门体止水装置老化或损坏渗漏超出规范要求,闸门在启闭过程中出现异常振动或卡阻,或卷扬式启闭机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
(五)泄洪建筑物堵塞无法泄洪或行洪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
(七)坝下建筑物与坝体连接部位有失稳征兆。
(八)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危及工程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度汛安全风险。
(一)存在第四十四条所列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汛限水位要求运行的。
(三)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仍在蓄水运行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控制水位运行的。
第四十六条 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度汛安全风险之外的问题,可按一般隐患处理。
第十一章 督查成果
第四十七条 督查承担单位应及时整理汇总督查成果。按要求于每月13日、27日分别提交上半月和下半月督查成果。
第四十八条 督查承担单位提交的督查成果包括《流域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督查报告》《流域小型水库督查情况统计表》《流域小型水库督查发现主要问题汇总表》《流域小型水库督查发现问题汇总表》《流域督查小型水库名称及分布情况表》《流域督查人员情况表》《流域建议通报水库名单》等。(相关提纲、表格详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手册》)
第四十九条 督查承担单位要对督查成果负责,切实加强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准确、闭合,问题表述明确、完整。
第五十条 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督查程序和工作要求,对照小型水库督查登记表进行逐项检查,分析核查发现问题,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文件,按要求向督查承担单位提交督查报告。
第五十一条 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必要时查阅有关规章制度,务求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五十二条 督查组应对发现的问题按轻重程度,分为重大问题和一般问题。重大问题要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巡视检查记录、安全监测、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验收报告等资料核实有关情况,经综合分析判断确认,并提出相应处理处罚意见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问题:
(一)“三个责任人”未明确或履职情况差。
(二)“三个重点环节”未落实。
(三)水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水库存在度汛安全风险。
(五)其他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四条 水利部相关业务司局根据专项督查工作成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问题的督促整改。
第十二章 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督查过程中,督查组及其成员不得以文件、便函、邮件等形式发通知,不得以电话、QQ、微信、短信等形式打招呼,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告知或泄漏被督查水库有关信息;不得组织听取任何形式的专门汇报;不得接受被督查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任何形式的陪同;不得接受被督查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食宿等任何方面的接待。
第五十六条 督查组不得使用被督查地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五十七条 督查组在开展督查时,尽量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与有关责任人交流沟通,提高现场沟通交流的顺畅度、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督查人员在了解巡查责任人是否知悉防洪限制水位时,可以询问其是否知晓汛期各阶段水位应当控制在哪个标尺以下、不能超过哪个位置等;在了解其是否知悉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时,可以询问其如何上报和向谁上报、由谁向附近群众预警和如何发出预警通知、往哪里转移和怎么转移等。
第五十八条 督查组对存在问题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注意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留存相关资料,必要时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提供说明。
第五十九条 督查组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工作期间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前了解当地天气、交通状况,避开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域和交通事故多发地段。
第六十条 督查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不准参加被督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和娱乐等活动,不准自行组织类似活动。
(二)不准接受被督查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三)不准在被督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向被督查单位索要任何物品。
(四)不准向被督查单位推销任何商品或介绍业务。
(五)不准利用督查职权或知晓的被督查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六)不准向被督查单位提出任何与督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如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清除督查队伍、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要进行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