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阶段验收
5.3.1水库蓄水前,应进行安全监测系统阶段验收。
5.3.2蓄水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设计和规范要求完成的监测仪器设备已安装和调试完毕并取得基准值,并运行正常;个别因特殊原因暂来完成的项目,在蓄水前可完成,并已经落实施工措施;
b)完工的分部工程已通过验收;
c)未完工的分部工程中已完成的单元工程质量已通过质量评定;
d)阶段验收资料已经齐备。
5.3.4蓄水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
a)检查已完建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工程的建设情况;
b)检查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监测方案、措施及监测工作准备落实情况;
c)研究验 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d)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5.3.5蓄水阶段验收合格的标准
a)已通过验收的分项工程运行正常;
b)未验收的分部工程,其主控项目和-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c)蓄水期间的监测方案和揩施满足安全监测要求;
d)监测资料满足工程蓄水阶段安全鉴定的需要。
5.3.6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参见附录E。